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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志忠与陈秀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忠,陈秀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陈志忠。委托代理人曹荣国,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苗。原告陈志忠诉被告陈秀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志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志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陈志忠负担。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