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志忠与陈秀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忠,陈秀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陈志忠。委托代理人曹荣国,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苗。原告陈志忠诉被告陈秀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志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志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陈志忠负担。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