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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文格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83号申请人(仲裁第三被申请人):陈文格。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八路东致远大厦首层。代表人:陈淑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俊,广东君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06号宝丰大厦主楼513房,组织机构代码66268891-6。法定代表人:郑俊,董事长。仲裁第二被申请人:郑俊。仲裁第四被申请人:郑伟。仲裁第五被申请人:陈海娟。申请人陈文格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31号仲裁裁决以及(2013)深仲裁字第331-1号补正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陈文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主体错误不得补正。(2013)深仲裁字第331-1号补正裁决共十处将“深圳市X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X融公司)补正为“深圳市X业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称X业房地产公司),而X融公司与X业房地产公司是依法存在的两个主体,原裁决所发生的不是文字错误而是主体错误,该错误不得补正。二、主体错误的裁决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故意将X融公司作为本案的实际债权人,导致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另案执行的X融公司案件中,撤裁申请人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三、本案仲裁开庭违法。仲裁第三被申请人陈文格于2013年2月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8日印发涉案《开庭通知》,该开庭通知不可能送达至被羁押的陈文格。其他仲裁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上明确告知陈文格被羁押的事实,仲裁庭要求其他仲裁被申请人就陈文格被羁押举证,随之不顾其他仲裁被申请人要求本案延期开庭审理的主张而强行开庭。陈文格因被刑事拘留行动受限,家属已将仲裁文件寄回仲裁委。四、本案的仲裁申请是虚拟的。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以下称兴业银行)并未自主提出自己的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及《委托仲裁函》均证实,本案的仲裁申请是案外人X业房地产公司委托兴业银行提出的,即该仲裁申请不是申请人的自主意思。2、X业房地产公司并未提出仲裁申请。本案之仲裁申请是由兴业银行以自己名义提出的,不是以X业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申请。仲裁法是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在实体法域,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兴业银行可以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与被申请人进行委托贷款发放。在程序法域,受托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仲裁活动。兴业银行接受X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只能以X业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依据司法解释,兴业银行享有独立的仲裁申请权,但不能将兴业银行本身所享有的仲裁申请权与接受委托所取得的代理参与仲裁活动权相混淆。申请人兴业银行将自己的独立仲裁申请权与受托代理仲裁申请权相混淆,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的仲裁申请违法,应不予受理,不当受理后应当驳回。五、裁决违法。1、支持50%的罚息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裁决借款人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要支付逾期利息50%的罚息,违反司法解释规定。2、违反责任法定原则扩大保证人责任。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已有法律明文规定,本案裁决却在法定保证责任外施加保证人二次违约责任。六、裁决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的律师费违反法律伦理。兴业银行提出的答辩理由如下:一、陈文格申请撤裁超过了法定期限。(2013)深仲裁字第331号裁决书已于2013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陈文格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为2015年6月2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二、申请人陈文格提出的裁决“主体错误不得补正”,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也不是撤裁的法定理由。(2013)深仲裁字第331号仲裁案,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均正确无误,实体裁决正确。《补正裁决书》是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原裁决书进行补正,没有违反法律和仲裁规则,申请人以此作为理由,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三、陈文格提出的其它申请撤裁理由,属于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厚基公司)、郑俊、郑伟、陈海娟提出的撤裁申请和理由已被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全部驳回。本案申请人陈文格提起的撤裁申请理由与上述案件中,厚基公司、郑俊、郑伟、陈还娟提出的申请撤裁的理由相同,陈文格的撤裁申请也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一、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兴业银行与厚基公司等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于2012年12月27日受理了兴业银行提出的仲裁申请。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兴业银行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裁决厚基公司立即偿还兴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并按照2.25%/月的标准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直至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时为止(截至2012年11月18日,逾期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270,000元);二、裁决厚基公司赔偿兴业银行因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600,000元;三、裁决郑俊、郑伟、陈文格、陈海娟对厚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裁决郑俊、陈文格、郑伟、陈海娟向兴业银行支付人民币60,000元的违约金;五、裁决厚基公司、郑俊、陈文格、郑伟、陈海娟承担仲裁费用。二、2013年4月16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一)厚基公司立即偿还兴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并按照2.25%/月的标准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直至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时为止(截至2012年11月18日,逾期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270,000元);(二)厚基公司赔偿兴业银行因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95,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三)郑俊、陈文格、郑伟、陈海娟对厚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郑俊、陈文格、郑伟、陈海娟向兴业银行支付人民币60,000元的违约金;(五)仲裁费人民币81,790元由厚基公司、郑俊、陈文格、郑伟、陈海娟承担。该仲裁费已由兴业银行预交,厚基公司、郑俊、陈文格、郑伟、陈海娟应迳付给兴业银行;(六)驳回兴业银行的其它仲裁请求。三、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1日邮寄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等文件至陈文格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X街X号X房,由陈文格本人签收。深圳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3月8日邮寄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通知至上述地址,邮局查询结果显示为邮件妥投。仲裁庭于2013年3月21日开庭,厚基公司等在仲裁庭审中提及陈文格被羁押,在仲裁员问及有无羁押文书时未回答,亦未提供陈文格其他送达地址。四、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3)深仲裁字第331-1号补正裁决书,对(2013)深仲裁字第331号裁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七行、第6页第三行、第7页第二行、第7页第六行、第7页倒数第九行、第8页倒数第八行、第8页倒数第五行、第9页第四行、第9页第十六行、第9页倒数第四行“深圳市X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补正为:“深圳市X业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补正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1日送达本案申请人陈文格。陈文格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一、关于陈文格提出撤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补正裁决书送达陈文格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1日,陈文格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二、关于仲裁庭是否有权对裁决书予以补正的问题。本案仲裁裁决书所列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涉及X融公司或X业房地产公司,只是在裁决书“案情”及“仲裁庭意见”中将X业房地产公司表述为X融公司,上述错误属于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陈文格主张该错误属于仲裁裁决主体错误,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予以补正,并无不妥。三、关于本案仲裁开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生纠纷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各方对该仲裁庭的仲裁规则应当明知。《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至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均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上述规定,有关仲裁开庭通知的邮件邮寄至陈文格的身份证住址即为有效送达。仲裁委员会已于2013年1月11日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等邮寄至陈文格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X街X号X房,有陈文格本人签收。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3月8日邮寄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通知至上述地址,邮局查询结果显示邮件妥投。上述送达行为符合《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至于厚基公司等仲裁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虽提及陈文格被羁押的情况,但并未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或陈文格的新送达地址,仲裁庭在开庭前亦没有途径获取陈文格的其他送达地址,有关通知邮寄至原送达地址并无不妥。关于延期开庭问题。《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但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厚基公司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按上述规定申请仲裁庭延期开庭。综上,本院认为,仲裁庭已按《仲裁规则》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仲裁开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四、关于仲裁是否枉法裁决的问题。陈文格提出仲裁裁决支持50%罚息违法、扩大保证人责任违法、兴业银行的仲裁申请是虚拟的、裁决厚基公司等负担兴业银行律师费违反法律伦理等主张,是对仲裁庭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陈文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文格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31-1号补正裁决、(2013)深仲裁字第3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陈文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邱 明 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缓(兼)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