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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迁平与陈建成、吴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迁平,陈建成,吴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潘迁平。委托代理人张彩萍。被告陈建成。被告吴利英。原告潘迁平为与被告陈建成、吴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被告陈建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得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原告提供证据:1、2015年5月5日,被告陈建成出具的借条一份;2、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证据,因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三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被告陈建成向原告潘迁平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建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建成所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利英应与被告陈建成共同承担归还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成、吴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迁平借款本金60000元。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志远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