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昆山弘盛立空压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弘盛立空压设备有限公司,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昆山弘盛立空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088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丽琴,该公司经理。被告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玉溪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晓燕。原告昆山弘盛立空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昊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弘盛立空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昆山弘盛立空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鸣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