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卢龙县就业服务局与陈苏、杨秋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卢龙县就业服务局。负责人:牛福春,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勇,该局贷款中心副主任。被告陈苏。被告杨秋爽,教师,单位:卢龙县印庄乡相公庄小学。被告付全,教师,单位:卢龙县印庄乡相公庄小学。委托代理人付亚茹。原告卢龙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局)与被告陈苏、被告杨秋爽、被告付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勇,被告陈苏、被告陈秋爽、被告付全及委托代理人付亚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就业局诉称,被告陈苏与邮储银行卢龙县支行签订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原告为陈苏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被告杨秋爽、付全为陈苏提供原告为陈苏担保的反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陈苏未能及时还清借款,作为担保的原告为其偿还了邮储银行卢龙县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39541.46元。原告认为,贷款还清后,原告有权向被告陈苏追索欠款39541.46元,作为反担保人的被告杨秋爽、付全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陈苏给付原告欠款本息39541.46元,被告杨秋爽、付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是被告陈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被告陈苏于2013年2月1日向该行借款8万元。2、借款担保合同,是原告与被告陈苏于2013年1月26日签订的,证明原告为被告贷款8万元提供担保。3、个人反担保合同2份,是原告与担保人杨秋爽、付全于2013年1月26日签订的,证明担保人杨秋爽、付全同意为被告陈苏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的原告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8万元及利息。反担保期限二年,自原告履行清偿责任之日算起。4、贷款扣划通知书,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龙支行向原告出具的,告知,该行已于2015年5月26日对借款人陈苏拖欠本息合计39541.46元,从原告保证金账户扣划至该行。5、划款通知单,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龙支行已于2015年5月27日,将陈苏欠款本息39541.46元从原告账户划走至该行。被告陈苏辩称,欠款属实,但我有实际困难,可分期还款。被告陈苏未提供证据。被告杨秋爽辩称,我担保属实,如果陈苏还不上,我可以代他还,但不包括利息。被告杨秋爽未提供证据。被告付全辩称,应该向陈苏追偿,如果他偿还不了,我再承担责任,利息我不负担。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小额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个人反担保合同、贷款扣划通知书、划款通知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确认本案以下事实,被告陈苏与邮储银行卢龙县支行签订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原告为陈苏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被告杨秋爽、付全为陈苏提供原告为陈苏担保的反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陈苏未能及时还清借款。2015年5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龙支行依合同约定从原告保证金账户扣划了陈苏欠款本息39541.46元至该行账户,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陈苏追索欠款未果,反担保人杨秋爽、付全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苏给付欠款,保证人杨秋爽、付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苏之间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及与被告杨秋爽、付全签订的个人反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合同约定为被告陈苏偿还了借款,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苏追偿,被告陈苏应承担偿还原告为其支付的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苏给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作为反担保人杨秋爽、付全,反担保期限二年,自原告履行清偿责任之日算起,未超过保证期间,依法律规定,应对原告已偿还被告陈苏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秋爽、付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卢龙县就业服务局为其支付的借款本息39541.46元;二、被告杨秋爽、付全对被告陈苏应偿还原告卢龙县就业服务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陈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