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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应俊与任子生、崔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应俊,任子生,崔双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程应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子生,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崔双峰,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应俊、任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应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程应俊、任子生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应俊、任子生银行存款9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原告程应俊提交的担保财物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王治中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