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贾跃刚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跃刚,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3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跃刚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跃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贾跃刚驾驶摩托车窜至中山市东升镇同乐社区一摩托车维修店附近,后下车徒步靠近被害人彭某某,并趁彭不备夺得彭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5260元),稍后即被紧追的群众制服。随后,接报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贾跃刚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金项链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贾跃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盗金项链的购买凭证、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裕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缴获的物品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山市小榄镇某珠宝金行出具的证明、原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法刑二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及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摩托车的车辆查询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跃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跃刚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贾跃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跃刚抢夺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跃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夺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跃刚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贾跃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跃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疑似毒品1包,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沛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