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恢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志新与宋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新,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恢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新,男,1961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宋影,女,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吉林市环城信用合作联社缸窑信用社信贷员,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刘志新与被执行人宋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本院(2011)龙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再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龙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孙忠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