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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申请历明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负责人周学成系行长12563700-,刘延鹏,历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负责人周学成系行长12563700-5。被执行人刘延鹏,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历明娟,女,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延鹏历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延鹏历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246207.36及利息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656号借款合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