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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展亿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展亿脚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赵伟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展亿脚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杏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世宾,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志尧,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碧婵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肃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