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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魏成印,临城县魏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杨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申同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