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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2859黄某甲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黄某甲,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中君,巴林左旗隆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巴林左旗,现下落不明。原告黄风广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风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1年5月17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黄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13年农历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1枚,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巴林左旗隆昌镇老烧锅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离家2年多,现下落不明。经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合法、真实,并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马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生子黄某乙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被告离家外出后至今不与原告联系,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从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的态度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李树岭审 判 员  荆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