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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建荣与上海阜宏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荣,上海阜宏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46号原告陈建荣,男,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阜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娴,董事长。原告陈建荣与被告上海阜宏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