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破(预)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耿祥与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祥,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破(预)字第10号申请人:耿祥。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林。2015年5月7日,申请人耿祥以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8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登记成立,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蛟凤路(汽车城内B10),注册资金800万元,投资人徐向林,出资480万元,占60%;徐小丽出资320万元,占40%。201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因未参加2012年度检验被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温瓯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王国平应赔偿申请人耿祥的损失246023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申请人及王国平均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强制执行,尚有181789.61元未能执行到位,2012年10月22日,本院以被申请人已歇业,且依职权未查到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王国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2012)温瓯执民字第12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耿祥对被申请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绵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