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上海黑黛增发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黑黛增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108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林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家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916室。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上诉人上海黑黛增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黑黛增发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1989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黑黛增发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被告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对此,黑黛增发公司不能认同,认为此种推理是荒谬的。故黑黛增发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微梦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北京微梦公司作为一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美好景象公司选择向北京微梦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黑黛增发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海黑黛增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宋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史兆欢书 记 员 王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