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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赵东群,王重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跃峰、刘静,均系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法定代表人姚昌群,该中心总经理。被告赵东群。被告王重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赵东群、王重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赵东群、王重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辉审 判 员  罗 猛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胥陈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