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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高平市晋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郜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晋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郜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高平市晋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晋中,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建荣,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委托代理人王向琴,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系郜建荣之妻。原告高平市晋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郜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市晋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曙光、被告郜建荣的委托代理人王向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平市晋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鲁能装载机一部,除陆续付款外,被告尚欠原告95000元货款未付。2014年8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95000元,并且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95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还款协议书一份。2、欠条一支。被告郜建荣辩称,1、原、被告间一直有业务往来,被告在原告的胁迫下为原告出具95000元欠条一支,该95000元欠款中包含60000元的利息。2、2012年7月,原告强行将被告所有的挖掘机拖走使用,原告共使用3、4个月,每个月的租赁费约为3万元。原告还强行将被告所有的小铲车拖走至今未还,小铲车的购买价格为5万元。被告郜建荣未提供证据。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鲁能956装载机一部,机器价款及配件维修款共计为269000元。2012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一、自2012年11月5日起乙方共计欠甲方装载机款、配件维修款共计大写贰拾陆万玖仟元整,小写269000元。二、乙方承诺:在2013年1月30日前付甲方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还剩余欠款大写陆万玖仟元整,小写:69000元。三、违约条例:1、如乙方在2013年1月30日之前未能归还甲方欠款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乙方将支付甲方违约利息1%的违约金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并自愿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抵押。2、如乙方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未能归还甲方欠款大写陆万玖仟元整,小写69000元,乙方将支付甲方违约利息的1%的违约金大写陆仟玖百元整,小写6900元,并自愿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抵押。”后被告通过为原告造地折抵欠款114000元,被告还通过将自己所有的三辆车卖给原告折抵欠款90000元,剩余欠款,被告拒不支付。2014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最终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机器及配件维修款269000元,加上违约金26900元,加上其他损失3100元,扣除被告向原告折抵的204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00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上载明:“今欠到高平市晋杰铲车款玖万伍仟元整”。后原告诉讼在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中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95000元是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该95000元货款中包含60000元利息,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的原告强行将其所有的挖掘机拖走使用3、4个月,原告强行将其所有的小铲车拖走至今未还等,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案诉讼。由于原、被告最终结算的95000元货款中已经包含有违约金,故对原告重复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郜建荣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原告高平市晋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95000元。驳回原告高平市晋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周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