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颖诉王玉亮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徐颖,女,1981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市莫斯台街道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玉亮,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徐颖诉王玉亮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徐颖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徐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徐颖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