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颖诉王玉亮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徐颖,女,1981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市莫斯台街道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玉亮,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徐颖诉王玉亮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徐颖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徐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徐颖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