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岫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康永旺与王文静、洪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永旺,王文静,陈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岫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康永旺,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文静,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洪涛,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康永旺与被执行人王文静、陈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岫民黄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余欠款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岫执字第002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