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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来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