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来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