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太益与周远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马太益。委托代理人马杰,系马太益之子。被执行人周远江。申请执行人马太益与被执行人周远江追索劳动报酬执行一案,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07)白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及被执行人周远江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周围群众,被执行人周远江无存款、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车辆,其位于白河县城关镇魁星巷2号一套面积167平方米房屋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周远江家有四口人,其妻吴世娇和一儿一女,周远江于多年前携妻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8月17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周远江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有无新的财产线索,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给申请执行人马太益的委托代理人马杰,马杰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可认定被执行人周远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请求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0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太益未实现的债权12000元及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随时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岳桂兴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