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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希得恩纺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希得恩纺织有限公司,芦燕弟,吕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盛泽镇坝里村。法定代表人谢修松。被执行人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桃源镇铜罗社区。法定代表人胡晓斌。被执行人吴江市希得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桃源镇铜罗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芦燕弟。被执行人芦燕弟。被执行人吕阿光,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希得恩纺织有限公司、芦燕弟、吕阿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吴江市希得恩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278377元、名义货价1000元、手续费7万元、逾期利息180009.9元,合计1529386.9元,并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783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支付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芦燕弟、吕阿光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吴江市希得恩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29386.9。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公司已不再经营或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29386.9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齐晓东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