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芮伟与芜湖市宝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伟,芜湖市宝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75号原告:芮伟,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芮卫东,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宝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孙礼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仙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芮伟诉被告芜湖宝翰新型材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芮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宝翰新型材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伟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芮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