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朱章其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章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2号罪犯朱章其,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黔法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章其犯盗窃罪,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2019.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朱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章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未追缴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章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