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荣辉与罗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辉,罗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荣辉,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罗良海,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辉诉被告罗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因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张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5元,由原告张荣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