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辉利与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祥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利,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祥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张辉利。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祥民,李春华,总经理。被告程祥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利诉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祥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2元,由原告张辉利负担。审判长 左殿俊审判员 徐洛坤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