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遥与武汉新美景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徐遥。被告武汉新美景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53-61号。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遥诉被告武汉新美景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郭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曹洲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