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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程程、苏大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程程,苏大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50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程程。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军,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大力。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军,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程程、苏大力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