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一博与被执行人李现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博,李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博,男,2004年9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小丽,女,1979年6月10出生,系王一博母亲。被执行人李现宇,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系王一博父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将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王一博2015年5、6、7月份的抚养费1200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焕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