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支株与许良袍、汪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支株,许良袍,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黄支株。委托代理人:周荣铸,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良袍。被告:汪春女。原告黄支株为与被告许良袍、汪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支株的委托代理人周荣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良袍、汪春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支株起诉称:被告许良袍、汪春女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6日,被告许良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归还借款。因被告许良袍、汪春女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汪春女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此,诉请判令:一、被告许良袍、汪春女偿还原告借款5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婚姻登记信息,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许良袍、汪春女未到庭,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认为,证据1、2、3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黄支株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许良袍向原告黄支株借款52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以被告许良袍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许良袍与汪春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汪春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良袍、汪春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黄支株借款5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3元,由许良袍、汪春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朱为杰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其长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