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晓霞与臧大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林晓霞。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凝,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大永。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霞诉被告臧大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6元,由原告林晓霞负担。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煜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