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小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小字第007号原告郑某甲,男,1952年2月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郑某乙,男,住淮滨县。被告丁某某,男,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闵远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法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