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3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树杭,射阳县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树杭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董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上学期间自由恋爱相识,于2008年腊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9年6月18日生一子董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双方自2013年3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董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董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于上学期间自由恋爱相识,于2008年腊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9年6月18日生一子董某乙,于××××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自2013年3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婚生子董某丙由被告董某甲抚养。以上事实,有出生证明、结婚登记审查表、射阳县四明镇维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董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婚生子董某丁由被告抚养,从有利于董某乙的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婚生子董某戊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关于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问题,因原告并未主张且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理涉,如有财产纠纷,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董某乙由被告董某甲抚养,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3月1日、9月1日前各支付2100元,直至婚生子董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