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维诉被告唐纺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维,唐纺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李庆维,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唐纺纺,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维诉被告唐纺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维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庆维承担。审判员 尚荣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