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桂兰诉周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周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杨桂兰,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周西全,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原告杨桂兰诉被告周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西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兰诉称:被告周西全于2013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2%。借款后,被告只支付至2013年10月的利息。期满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周西全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并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写下书面还款承诺。事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周西全偿还原告杨桂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杨桂兰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周西全于2013年3月25日向原告杨桂兰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月息2.2%。3、还款计划,用以证明被告周西全就还款期限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杨桂兰作出书面还款承诺。4、冉某权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冉某权知晓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结婚证、贵州农村信用社思南县联社三层楼分社出具的银行流水清单,用以证明原告杨桂兰与曹文廷系夫妻关系,借款中的6万元是从曹文廷账户上取的现金。被告周西全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桂兰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被告周西全因需周转资金,于2013年3月25日向原告杨桂兰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月息2.2%。借条出具后,被告周西全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周西全因未偿还借款,于2014年9月28日在原借条上签署“此条长期有效”、“有冉某权同志在场”的内容。被告周西全除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外,未向原告杨桂兰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后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兰与被告周西全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周西全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杨桂兰借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2%,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借款后,被告周西全只向原告杨桂兰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故被告周西全应按约定向原告杨桂兰支付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西全偿还原告杨桂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息2.2%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西全负担。上列案件执行事项,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孙凡卿代理审判员 周胜红人民陪审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羽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