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科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德诚广场九号楼飞越电子游戏室内,设置“龙凤天下”、“龙啸九天”、“疯狂渔夫”等电子游戏机4台(共24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经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4台(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及4441元(已随案移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何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关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参考靖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到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吸取教训,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不得再从事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具有赌博功能的“龙凤天下”、“龙啸九天”、“疯狂渔夫”、“海洋之星Ⅱ”电子游戏机各1台(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销毁。三、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缪琴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