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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七尔与肖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七尔,肖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刘七尔(又名刘友)。被告肖树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七尔与被告肖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七尔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七尔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七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85.00元,由原告刘七尔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