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七尔与肖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七尔,肖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刘七尔(又名刘友)。被告肖树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七尔与被告肖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七尔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七尔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七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85.00元,由原告刘七尔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