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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诉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长慧,该联合会理事长。被执行人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其制作的义残处字(2014)第63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3772.64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