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3-1号。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马村镇人民路9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3)海仲字第4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款、分摊费用、利息及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2556501.73元,申请执行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该案仲裁财产保全阶段,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琼海法仲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后在实施该保全裁定时,实际仅冻结到5126961.14元,现因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将已冻结的存款扣划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126961.14元;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lvkusghm54lp9qwplt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余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