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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奇与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分行、中国南阳银行邓州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25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奇,女,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分行。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教育路。申诉人郭奇与被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分行、中国南阳银行邓州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5月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