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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金明抱与王欣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抱,王某某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8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某某抱,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新疆众和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应昌,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婧,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欣,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上诉人金明抱因与被上诉人王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三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明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明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明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金明抱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金明抱负担,余款3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进民审判员  达莲花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