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胥正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被告:胥正洋。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胥正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