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杨引红与王大林、张俊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引红,王大林,张俊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杨引红,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大林,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样,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引红与被告王大林、张俊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引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引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引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引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畅代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