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余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余某甲。被告余某乙。被告余某丙。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余某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余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余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对被告余某乙、余某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免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毛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