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红卫与姜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卫,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737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卫。被执行人姜燕。关于杨红卫与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荣华执行。执行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姜燕住房公积金64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