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瑜与纪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瑜,纪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王瑜,女,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被申请人:纪有增,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申请人王瑜与被申请人纪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冻结被申请人纪有增的工资0.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纪有增的住房公积金5.8万元、其在吉林靖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本金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车牌为吉F510**号大众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冻结被申请人纪有增的工资0.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纪有增的住房公积金5.8万元、其在吉林靖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本金8万元。查封申请人王瑜提供的大众牌轿车车籍。查封期间该车辆由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抵押或者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