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马志虎、马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马志虎,马亚,马志超,王保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561-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工。被告马志虎。被告马亚。被告马志超。被告王保金。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马志虎、马亚、马志超、王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