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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石善良申请执行潘国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善良,潘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石善良,男。被执行人潘国成,男。石善良与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国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善良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潘国成、陈继昌立即给付借款35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国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虽申请执行人石善良提供陈继昌可供执行的财产门市房一栋,但其现不要求评估、拍卖该门市房。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潘国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潘国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石善良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国成目前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善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潘国成新的财产线索,石善良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执字第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