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祥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祥,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商初字第573号原告刘喜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祥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喜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