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璜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璜设计有限公司,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璜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汪嘉贵。被执行人: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晓东。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璜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1、被告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璜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尾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76万元,于2015年1月23日前给付50万元、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30万元、2015年3月31日之前给付60万元、2015年4月17日前给付36万元;2、如被告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任意一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于违反上述履行期限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璜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尾款人民币176万元和违约金人民币31.7万元、并承担本诉讼费。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璜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四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钊 搜索“”